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出现意外死亡,属于工伤吗?
案情回顾
窦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员工,工种为销售业务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司要求窦某以在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至事发当日,窦某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
3月13日下午5:05,窦某在网上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下午5:22左右,窦某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窦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书。
法官普法
疫情期间,许多用人单位积极防疫、响应号召,要求职工弹性工作、居家办公。此种工作模式下受伤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来看,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
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窦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病发时窦某仍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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