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本案中,甲、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乙的左眼受伤,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因为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赔偿主体。
同时,本案的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与其他走读制学校相比,寄宿制中学只是在学校内部的管理上有所扩展,并未改变其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质,而学校内部管理上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转移,在学校与家长所签入学协议中,未约定家长委托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监护职责,故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无监护职责;但受伤事件发生时,已是学校熄灯就寝时间,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就寝情况巡视,对甲、乙未按规定时间入睡这一异常情况,学校未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可以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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