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不当,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小丽与小红是某幼儿园的学生。一次,学校电梯突发故障,学校找来维修工人进行维修。课间操时间,小丽等学生照常乘坐电梯去一楼集合,结果电梯运行至二楼后,直接坠落至一楼,几个孩子都受了伤。经医院诊断,包括小丽、小红在内的6个孩子都有不同程度的轻微脑震荡,其余孩子也有不同程度的腰椎损伤。家长纷纷找到学校,称学校事先并没有告知学生电梯坏了,也没有告知学生取消课间操活动,最终导致孩子受伤,学校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负责人却总是逃避责任,始终未作出正面答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法律分析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当将安全教育放在重要位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丿L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对学校的安保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小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学校疏于管理,未设置安全提醒,致使学生乘坐了存在故障的电梯,引发了安全事故。学校对此事故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杈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提示
无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还是在集体娱乐活动中,学校都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需采取一定的施措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于学生因学校管理保障不到位而遭受的侵害,学生和家长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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