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幼儿园被人撞伤,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李晓蕊
问:我儿子今年5岁,在上幼儿园。幼儿园把自己院里的地下室租给一个公司做仓库。前几天,我儿子在自由活动时间与小朋友在院了里玩耍,恰遇这个公司的一辆小货车倒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没有注意到车后有人,将我儿子撞伤。他头上缝了5针,还有轻微的脑震荡,小腿骨折,住院治疗了10天。我想问下,这种情况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这次事件中,你儿子在正常活动,没有任何过错,司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把自己的地下室租给企业做仓库,留下了安全隐患,是管理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就是在无法找到侵权责任人或侵权责任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责任时,才由幼儿园承担,而且要根据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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