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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学生伤害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日期:2015-12-11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68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裁判摘要】

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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