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纠纷化解 促进校园和谐
——江苏淮安洪泽法院关于校园侵权类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亚林 何素军 鲁海军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引发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及校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于牵涉人员众多,如处理不当,易引发多种矛盾。为此,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对校园侵权类案件展开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为便于统计和说明问题,本调研报告将涉及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纠纷案件,统称为校园侵权类案件。2013年至2017年,洪泽法院共受理校园侵权类案件20件,审结19件。其中,2013年5件,2014年3件,2015年4件,2016年3件,2017年5件。该类案件呈以下特点:
1.侵权主体以学生为主。校园侵权类案件基本都发生在学生与学生之间,仅有一起是校外人对学生的侵权。从侵权发生时间来看,受理的20件案件中,有16件发生在课间,有2件在自习课上,有2件在体育课上。
2.参与诉讼人数众多。校园侵权类案件中,除加害人、受害人、学校、第三方侵权责任人外,由于加害人、受害人均为未成人,且需要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庭审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会出庭,因而人数较多。
3.调撤难度较大。从结案类型来看,19件已结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仅6件,其余的14件均判决结案。从服判息诉来看,除调解案件外,基本都上诉到二审,一、二审分歧意见大,主要集中在过错责任比例承担上。
4.三方均需承担责任。学生之间发生的加害行为,起诉时学校基本都被列为被告,且通常都被认定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至少10%的责任。受害学生一般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减轻加害人责任,加害人一般承担至少50%的责任。
二、主要问题
1.侵权事实认定难。校园侵权多发生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之间,未成年学生对事实描述往往不清楚、不准确,证据难以固定。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法官走访学校,借助在场同学、老师等传来证据。这也是许多受害人将学校列为责任人并要求其出庭协助查清案件事实和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2.后续治疗费争议大。校园侵权多造成受害人骨折、牙齿损害、面部创伤等损害结果,当事人对伤情和同期治疗产生的医药费不存异议,但对于后续继续治疗的费用争议较大。如牙齿损害中,后续修复治疗费用较大。而法院在裁判时对于后续发生的费用,通常不会当庭作出认定,但会明确告知受害人,待实际产生花费时,可以另行主张。这是部分当事人不认可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重要原因。
3.学校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目前有监护权转移说、契约关系说及法定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三种学说。侵权责任法基本明确了第三种学说的通说地位,但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仍以前两种学说为依据,要求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加之,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不明确,即使学校证明已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义务,但由于侵权发生在校园,法官经常会认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4.学校与学生之间责任与利益平衡难。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但是如果为了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而过分苛责学校,使其承担本应由加害人一方承担的首要赔偿责任,将明显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平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利益,是法官裁量权范畴,因而会出现同一个案件有不同责任划分比例的情况。
三、对策建议
1.实施现场走访查明事实。针对校园侵权多发生在未成年学生之间,且多发在课间,建议法官深入校园,到事发地采集固定证据,查看学校教育管理资料等,搜集第一手资料,做好庭前准备。
2.提升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为避免同一案件责任划分比例失衡,要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可出台校园侵权类案件审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法官要有针对性地参加培训,还应充分利用案件审判管理大数据,查找对比同类型案件,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责任比例划分失衡情况。
3.明确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学校的责任,并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学生,有助于责任认定。实践中,学校承担责任主要是由于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教育管理举措落实不到位、救助不及时等原因。因而在遵循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查明学校是否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等。
4.加强校园安全普法教育。一是送法进学校,开展法治讲座,加强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用典型案例告诫学生不做危险动作,注重人身安全,强化学生自身安全意识。指引学校加强教育管理,保证教育措施符合安全保障标准,健全及时救助制度,最大化保护学生利益。二是邀请学生进法院,通过旁听案件、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也可邀请学生家长参与上述活动,加强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课题组成员:王亚林 何素军 鲁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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