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本案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即受害人)本可预见某种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为了追求某种特殊利益,甘冒发生损害的危险而实施此种行为。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技项目(如漂流、登山、赛车)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而一些对抗性很强的体育竞技项目(如拳击、足球、篮球)也存在着较大的危险性。行为人在参加这些项目时,不论是否与举办者签订了协议,也不论是否明示自愿承担因正常竞技风险而导致的伤害甚至死亡,只要发生了意外事故,就应自行承担责任,这些都属于“自甘风险”的范畴。
足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曰,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特点,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实属正常,参与者无一例外均是潜在危险的制造和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本案中甲某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学校对陈某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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