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将一名中学生打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小明在某初中就读。一次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几个社会青年凑到小明旁边,对小明说,只要小明肯交100元钱,以后小明在学校就不会受欺负。小明觉得这明显是收取保护费的行径,不愿与他们产生任何瓜葛,就没有理会他们的要求,直接向教室走去。不料,几个社会青年紧跟上来,把小明揍了一顿。同学们见此场景,立即帮忙制住了不良青年,并迅速将小明送去医院救治。后经学校调查,殴打小明的是几个社会青年,趁学校保安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溜进学校的。小明父母认为,学校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应对小明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学校认为,校方已经尽到足够的安保责任了,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对于这件事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法律分析
对于学生在校内被校外人员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关键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保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学校保安疏于看管,导致社会不良青年有机会溜进学校,并打伤学生小明,此学校应当对小明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提示
学生的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对孩子的监护权暂时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当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护学生免受侵害。学生家长应增强维权意识,对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不法侵害,及时向校方和加害行为人维权。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