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并侮辱其人格的做法是否正确?
小刚今年上三年级了,平时活泼好动,喜欢与同学打闹。一次语文老师上课的时候,小刚与同桌小声地说了几句话,刚好被语文老师发现了。语文老师很是气愤,认为小刚太不尊重自己的教学,便不留情面地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把小刚骂了一通,其中不乏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的话语。骂完后,语文老师还要求小刚站在教室的外边,未得老师同意,不得进入教室。就这样,小刚在教室外面站了半个多小时。更为严重的是,自此以后的每节语文课小刚都必须去外边罚站 那么,老师的这种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案例中语文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一些学校对教师队伍的管理过于松散,常常出现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对此类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体罚、侮辱学生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给予处分。因此,案例中的小刚及其家长应主动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要求语文老师改正其错误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提示
老师的体罚和侮辱等不良教学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遭遇此类情况时,可以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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