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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原则适用

日期:2012-04-23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99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说明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需要注意:

1.损害对象要求。适用对象是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时间、地点要求。损害行为发生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即在这些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时间和地点。

3.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

4.教育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这一过错的举证责任需要由受害人的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一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不同。后者是由教育机构对自己没有过错提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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