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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学生伤害

幼儿园老师擅离职守致使幼儿受伤,幼儿园应负侵权责任

日期:2012-04-23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53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幼儿园幼儿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聘用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离开学校,导致对幼儿看护不周,使其受到伤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幼儿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老师擅离职守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受伤,负有责任。幼儿园在向幼儿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该教师行使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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