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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行维修事故车辆理赔被拒 法院: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日期:2022-11-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径行维修事故车辆理赔被拒 法院: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车辆意外发生事故时,车险无疑是重要保障,但如果车主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不认同时,径行委托维修事故车辆,造成维修费用大于定损金额,车主能按实际维修费用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吗?

【案件回放】

案外人贾某在内蒙古某地驾车出行时,遭遇风力11级的沙尘暴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后车主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勘察定损,但王某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不认同,径行委托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维修费用近15万元,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维修项目与现场勘察内容不符,且王某系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股东,存在过度维修的嫌疑,故不同意王某理赔金额,并申请重新鉴定车损。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损重新鉴定,定损结果为2万余元,与王某主张的维修费用差距较大,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由于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无法确认部分维修项目是否发生损失,故对无法判断的项目不纳入评估范围。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评估报告结果,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王某2万余元,王某不服并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其损失应尽举证责任,在对定损金额不认同的情况下,未采取委托鉴定等方式确定其损失或采取充分措施保存证据,径行委托维修,造成证据灭失以及现场勘查亦难以确定车辆损失等后果,而且王某仅提供了维修清单以及相关照片,难以认定相关损失存在以及损失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更换车辆零件的必要性,因举证不能,王某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对车辆定损既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也是保险公司应当尽到的义务,特别是在车辆维修之前,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应当协商确定修理方式,或者更换项目、费用等。如果未经保险人定损,或虽经定损,但被保险人对定损结果不满意,即自行委托案外人进行修理,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很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本案中的王某,在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径行委托自己担任股东的案外人修理,导致维修清单中相关损失是否发生原因不明,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履行定损的义务或者不恰当的履行定损的义务,则被保险人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即便车辆损失得到了确定,被保险人在修理车辆时,也应当采取最为合理的修理方式,兼顾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过度维修。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案例编写:上海金融法院 葛少帅 吴斌,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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