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过期驾驶证驾驶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情景案例
龙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安邦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期限从2018年9月19日0时起至2019年9月18日24时止。2018年12月22日,龙某驾驶其车辆在某乡某学校前左转弯时与辛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其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龙某花费汽车修理费8450元。事故发生时龙某所持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2-08-19至2018-08-19,后龙某于2018年12月24日在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了补证换证,新更换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8-08-19至2028-08-19。龙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未向其进行提示说明。龙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龙某持有的驾驶证超期未年检并未更换新证,携带有效期届满的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人驾驶车辆应当随身携带有效驾驶证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期间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赔,龙某持过期驾驶证驾驶属于无证驾驶,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持过期驾驶证驾驶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权威观点
驾驶人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免赔,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免责条款未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法官解读
(一)持过期驾驶证驾驶构成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时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于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对机动车的驾驶,国家严格管控,驾驶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取得驾驶资格。虽然驾驶人曾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但由于安全驾驶与驾驶人员的身体条件、驾驶技能、依法驾驶、文明驾驶息息相关,故国家规定了对驾驶人的审验制度,对于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将不予核发新证。在驾驶证到期后,驾驶人应按期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申领新证。曾经取得过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在原驾驶证到期后,并非一定能够继续取得驾驶资格。因此,在驾驶证到期后尚未换领新证期间是否能够取得驾驶资格,尚处于待定状态,持有已过期驾驶证驾驶属于无证驾驶、违法驾驶。本案中龙某在驾驶证到期后注销前虽然又申领了新证,但不能改变其在事故发生时无证驾驶、违法驾驶的性质。
(二)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免赔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免赔属于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与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唯有如此,被保险人才能充分注意和理解合同的内容,才能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无证驾驶免赔”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约定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特别提醒
驾驶证到期前应及时申领新证,持过期驾驶证驾驶属无证驾驶。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免赔应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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