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后驾驶人逃离现场 法院:提示肇事逃逸属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9日,宋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左小腿、左手、腰部软组织挫伤,腰L1、L4骨折。事故发生后,宋某驾车逃离现场。
朱某诉至法院后,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因宋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宋某则主张,保险公司的商业险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在签约时未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经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本案中,因宋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逃逸行为,而交通肇事逃逸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且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作了规定,用大于周围文字的字体,以加黑等方式突出印刷作了提示,并在保险单中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再次指出免责条款的具体位置,以方便投保人查阅,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因保险条款未违反公平诚信的原则,故被告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者险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除去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的部分,朱某其余损失由宋某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在所难免,一般情况下交强险和商业险足以覆盖赔偿范围,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要做的就是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必要时配合人民法院处理理赔事宜。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商业险不予赔偿,且驾驶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以外的其他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应予注意:
一、驾驶未投保商业险或商业险已过保险期限的车辆。未投保商业险或商业保险过期的,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赔偿数额超出交强险范围,则由驾驶员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二、驾驶证、行驶证已过有效期限或驾驶车辆不符合准驾车型的。此三种情形均属于无证驾驶,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驾驶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也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实际驾驶人造成损害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侵权人追偿;
三、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近年来大量网约车平台开始运营,部分平台对驾驶员的资质和车辆性质把关不严,不少非营运私家车通过网约车平台从事营运活动,因该种行为导致了车辆发生事故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若被保险人未将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同时,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属于非法营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被处以最低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不仅包括驾驶员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驾驶员弃车离开现场也属于肇事逃逸。在保险理赔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最终由事故责任人负担。此外,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伤员。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和一百零一条,肇事逃逸的,将被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考。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侵权人追偿;
六、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此以外,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案例编写:上海嘉定法院 闻强 王慧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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