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商业险免赔?
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出行需求多样化,出现了网约出租车、网约顺风车等多种网络平台用车形式。保险公司针对私家车和营运车辆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顺风车改变车辆用途为营运车辆而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公司的这种抗辩能成立吗?
徐某驾驶小客车因转向不当碰撞高速护栏,造成车辆受损,路产受损,乘车人曹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曹某是顺风车合乘者,徐某是合乘提供者,上述合乘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发生。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曹某将徐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700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曹某10000元,徐某赔偿曹某剩余的27000元。
现实生活中,顺风车是以友好互助、节约成本为出发点,即使付费也并未获得行车成本以外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宜将付费认定为“有偿”,更不能以此说明存在“获利”,所以网约顺风车并不具有“营运性质”。本案中,法院根据徐某行驶顺风车的路线以及一段时间内的接单数量,判定其行为不属于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网约顺风车的收费标准、合理期间内的提供顺风车服务的频率、行驶路线等因素,如果认定属于名为“网约顺风车”实为“网约出租车”的情形,那么其实质上属于改变车辆用途为营运车辆,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则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就可能成立。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