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车辆停运,能否让商业险赔付损失?
出租车、送货车等经营性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相对更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一旦出现事故不得不修理时,它们就会产生停运损失。那么,这些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事故司法解释》)第12条第3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保险公司往往抗辩称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而拒绝赔付。有这样一个案件:贾某驾驶大客车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经交管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张某是一名出租汽车司机,和王某共同承包出租车,月承包金为4140元。张某的车辆在修理厂修理10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承包金和误工费。但保险公司认为承包金和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间接损失不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承包金1102元和误工费1333.3元。
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没有得到支持。实际上,间接损失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和效力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所谓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与财产相关的未来利益的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应根据《道交事故司法解释》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停运损失确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一般在签订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时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理赔,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对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针对间接损失额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其商业三者险限额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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