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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及因劳务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2-04-22 来源:工伤纠纷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伤纠纷律师说法: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对职工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意义在于侵权责任法针对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基于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人致人损害在不同条款中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该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按照该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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