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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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法律条文解析
根据上述条文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在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就已经由一方当事人提前制定出来,并非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经协商而形成的。二是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格式条款并非针对某一特定当事人而为其“量身定制”,其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相对人。三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定型化。相对人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只能要么同意,要么拒绝,而不能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格式条款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既可以是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店堂公告、制式单据上印制的条款等。不管属于哪种形式,只要该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就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很广泛。其优点在于快捷、省时、方便等。但是,格式条款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主要表现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其自身而有损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从而有违公平。基于此,《民法典》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行为加以规制,以期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符合公平原则。上述条文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该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内容,且负有向相对人提示说明的义务。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所谓“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该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或者“视为该条款自始未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当然,该条款对于相对人来说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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