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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物业管理

居住物业管理与非居住物业管理实行同样的物业服务制度

日期:2012-04-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就数量而言,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对象大部分是居住物业的所有权人,但物业管理服务的领域实际上已渗透于或者覆盖于非居住物业,如办公楼、工业区、学校,甚至包括医院、敬老院等。
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与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因其服务对象不同而具有不同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在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面对的是众多的服务需求者,即向众多业主提供服务,与众多业主发生经济关系。而在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只面对单一业主,与单一业主发生经济关系。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相比于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关系要复杂一些。其二,居住物业的设施、设备具有普遍适用性;非居住物业的设施、设备与物业的功能特征相关,与业主的特殊需求相关,具有特殊性。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相比于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特殊的技术性要求要少一些。其三,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因服务对象是众多的业主,其利益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关联性,存在相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均衡和共同利益的维护;而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象是单一业主,其服务对象的利益是独立的、直接的、非关联的。其四,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直接面对服务需求者,提供的是终端服务,消费者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中直接得益;而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因其物业本身是提供其他服务的,物业管理是构成其服务的中间环节,是其最终服务的组成部分,最终消费者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中间接得益。

但是,这些不同点,并不构成物业管理活动规则的不同。首先,无论是居住物业还是非居住物业的物业管理,均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形成方式具有同一性。第二,居住物业和非居住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差别主要在服务内容的不同上,而服务内容的不同是合同约定事项所应规范的,并非法律制度的内容。第三,某些非居住物业,也是由多个业主的房屋所有权的联合形式存在的,其业主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磋商机制,与居住物业的业主利益协调机制和磋商机制具有相似性。第四,对于物业管理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行为,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契约关系的成立、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等创设的规则,对所有形式的物业都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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