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致业主车辆损害,存在管辖瑕疵的物业应赔偿
——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未尽一定风险防范及提醒义务,在业主因不可抗力遭受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标签:物业纠纷|物业责任|管理瑕疵|风险防范
案情简介:2014年,物业公司诉请杜某缴纳拖欠的物业费,杜某以此前其车辆因特大暴雨在小区被淹,损失5万余元为由抗辩并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①《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主体,其承担的是小区公共部分物业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小区地下车库管理系其管理范围一部分。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业主私自开挖的违章门洞疏于管理,物业管理存在瑕疵,导致特大暴雨时地下车库被淹、业主车辆受损,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②考虑当时特大暴雨的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组织救灾表现及其对违章门洞的疏于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等价有偿和公平合理原则,即权利义务对等,综合考虑物业过错程度、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等实际情况,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以杜某应缴纳的一年度物业管理费为限,判决杜某支付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赔偿杜某1200余元。
实务要点: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未尽一定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在业主因不可抗力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赔偿责任范围时,应遵循物业公司管理瑕疵程度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5)厦民终字第22号“某物业公司与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见《厦门佰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小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赔偿责任的认定》(庄慧林、陈远治),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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