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能否处置小区内违停车辆
【案情】
某小区实行业主自治管理。2017年7月,为解决该小区车辆停放混乱的问题,业主委员会贴告示牌告知“路口禁止停车,违者后果自负”。8月20日,王某将车辆停到了路口,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顺利通行,故业委会成员请来拖车公司将其车辆运至停车位并做了放气处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业委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车辆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该行为不构成侵权,业主委员会本身就对该小区公共秩序具有管理权,且业主委员会也进行过公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构成侵权,该行为并无法律授权,侵犯了业主的物权,应当赔偿王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均有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的管理规约、公共管理权由业主大会来决定,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因此不能代替业主大会来进行决议。本案业主委员会自行发出告示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仅是服务部门,不是执法机关,因此无权拖车、放气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案业主委员会对王某车辆所实施的行为已侵犯到了王某的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笔者认为小区公共道路遭堵一直以来均未得到有效的管理,所产生的安全事故也较多,管理权由谁行使各地区也有差异,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业主大会有权对该行为制定规约。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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