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行使业主知情权,主张公开事项应初步举证
——在具备合法手续和授权情况下,业委会具有原告资格。业委会行使业主知情权的,应对主张公开事项有初步证据。
标签:物业纠纷|业主知情权|业委会|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2013年,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公布小修、中修费收支使用情况,供暖设施设备原始单据及折旧、维修情况,车位费收支情况,对外供暖情况包括供暖合同、供暖面积及费用,小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等各项文件资料,对外广告合同等。
法院认为:①业主有权要求公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处分情况。②在具备合法手续和授权情况下,业委会具有原告资格。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准许。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业委会主张要求公开、查阅的,法院应依法准许。③本案业委会基于法律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相关资料,而物业公司在向业委会复函及在建委公示材料中对涉及中修费、对外供暖情况及供暖维修情况,小修费及车位费收支情况均予公布,应视为物业公司已履行公示义务。至于业委会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要求提供财务凭证等,法律依据不足。对于业委会认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文件类、对外广告合同、供暖设施设备原始单据及折旧、维修情况的诉请,因物业公司否认持有上述文件、单据,未向外签订广告合同,故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业委会诉请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在具备合法手续和授权情况下,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具有原告资格。业委会行使业主知情权,应对主张公开事项有初步证据。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15号“某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见《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金达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及业主知情权的认定》(刘雅璠),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1)。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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