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怎么办
答:业主大会常作为业主们的代表,对外行使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当业主对业主大会存有异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部分业主以未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为山,对决定事项不服提起诉讼。对此,如果决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法定人数或者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就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应认定合法有效。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果与自身的职责无关或者虽然与职责有关但是决定事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撤销。法院应着重审查其业主大会公约等小区自治性文件中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具体权限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业主的意思自治。
(3)业主撤销权的性质和行使。《物权法》赋予业主对上述决议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属于民法撤销权的范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自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为起算点,一般情况下,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公布、公示或传达等,业主稍加注意就能得知为标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