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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坠落致人损害,如何判断举证责任

日期:2012-03-28 来源: 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62次 [字体: ] 背景色: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赔偿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堆放物是一种物件,由此致害发生的责任属于物件致害责任,不是行为致害责任;其次,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具有特定性。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只能是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再次,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具有特殊性。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有过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行为人。

关于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五条认为“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而该条规定认为,对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我们认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不是一般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物件致害责任,不能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应当从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选择;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原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都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这就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再次,公平责任只能是一种责任形态,不能是一种归责原则,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可能。

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事实,该人身损害事实为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堆放物品所致,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物件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实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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