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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日期:2020-0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问。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冋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谱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人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吋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相关观点】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换言之,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分类及生效时间

1.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有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对面交谈,或以电话直接为意思表示,属于对话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与相对人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E-mail)等,间接表示其意思,属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其效力何时发生?通说认为应与非对话人间之意思表示同采到达主义,即意思表示已置于客观上可能了解之状态,即发生效力。

3.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于何时发生,因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或承诺而有不同。各国民法关于要约的生效,均规定为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关于承诺的生效,各国立法例有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之别。

三、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同意购买推定的生效

根据意思表示是否向相对人作出,可以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无须向一定对象作出表示的意思表示,表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即告完成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向一定的对象作出的意思表示。由于其涉及相对人,意思表示要向相对人表示并由相对人受领才生效。试用买卖的同意购买显然属于具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买受人向出卖人作出,并经出卖人受领方能生效。买受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表示同意购买的,在该意思表示到达出卖人时生效。

四、非对话意思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非对话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从意思表示作出到生效之间,有一段时间的经过。如表意人在意思表示作川之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在意思表示作出一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对意思表示的效力并不发生影响。

第二,数据电文如果是私人系统,例如私人电子邮箱,则界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不能按照商务邮箱以营业时间作为检索收取时间并推定为生效时点,因为每个人使用电子邮件的习惯不同,有的人虽有电子邮箱,但数日甚至一段时间均不登录使用。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形,例如以个人登录电子邮箱的实际情况以及习惯等判断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人其邮箱,从而确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相关案例】

1.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网络服务合同其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以数据到达时发生效力

一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刘松亭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案

案例要旨: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与传统的合同成立条件有E別:(1)网络服务合同的要约以电子形式出现,具有传统合同要约同等的效力;(2)数据电文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均采用到达主义,即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5辑(2003.3)

2.当事人的一方作出债权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待该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后生效

——李某诉张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债务,且已屈履行期限,当事人的一方可以主张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发生须由一方当事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该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则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的裁判为必要。

来源:重庆法院网

3.当事人之间采用电话方式做出要约和承诺,且均已及时到达对方,可认定其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

——某公司诉李某及父母、姑姑旅游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采用电话方式做出要约和承诺,且均已及时到达对方,可认定其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朿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来源: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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