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小客车指标转让、租赁协议的效力
裁判规则
1.双方当事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由买方使用卖方小客车指标的,应认定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在明知车辆因违反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依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2.买卖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一直未过户直至限购后无法过户的,卖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车辆——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双方就车辆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车辆一直未过户至限购政策出台后无法过户的,卖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返还车辆。
3.无购车指标的车辆买受人与他人签订的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应认定无效——车辆买受人因没有购车指标与有购车资格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无效。
4.汽车指标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法律禁止私下转租、转卖汽车指标的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汽车指标租赁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管理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因此,双方签订的汽车指标租赁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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