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完成了买卖行为,买卖关系成立吗
情景再现
2015年6月10日,某家具制造厂给经常有业务往来的某木材公司打电话,称其需要一大批高规格木材,受家具厂仓库容量限制,全部购置木材需要分四次运送,在9月底之前完成木材配送即可,货款在最后一批木材送达时结算该木材公司刚好货源充足,就答应了这次合作。6、7月木材公司如约向家具制造厂提供木材,家具制造厂也向木材公司开具了收货清单。8月,家具制造厂由于订单数量减少,不再需要那么多木材,在木材公司将第三批木材送达时,该家具制造厂以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收,并拒绝支付先前两批木材的费用。无奈之下,木材公司将家具制造厂告上法庭这种情况下,木材公司能主张买卖关系成立吗?
依法解答
本案是关于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也就是说,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关系并不必然不成立,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交易习惯、相关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成立的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达成口头合意,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佐证的情况下,木材公司可向法院提供送货单、收货清单等相关证据。法院会在考量当事人合作以来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的基础上,对收货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对证据链条完整的,法院会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礻又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总结提示
买卖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其法律性质决定了其并不因为没有书面形式而导致不成立的必然后果。因此,交易双方应该留心保存包括送货单、收货单、购物小票等书证,以便在日后维权的过程中支持个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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