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开发商在收了购房款后,是否能以其未在合同中盖章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日期:2017-11-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3次 [字体: ] 背景色:        

开发商在收了购房款后,是否能以其未在合同中盖章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答:《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提供合同并填写了有关非格式条款内容,但开发商未盖章,而购房人签了名并填写了日期。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应付的购房款,开发商亦接受了房款,由此可以推定该合同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购房人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以其未在合同中盖章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