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收了购房款后,是否能以其未在合同中盖章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答:《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提供合同并填写了有关非格式条款内容,但开发商未盖章,而购房人签了名并填写了日期。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应付的购房款,开发商亦接受了房款,由此可以推定该合同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购房人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以其未在合同中盖章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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