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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转让问题的典型案例

日期:2017-09-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转让问题的典型案例

1、债务抵销

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垫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进行抵销。

2、合同义务的转移

一汽贸易总公司与吉林省汽车工业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本案中,当事人一方在本案纠纷涉诉前后均有承担其四家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的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虽未明确对其所作出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但在一审期间,以其作为被告,并以其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行为表明,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故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争议债务系长铃集团对中房置业控股期间下属公司对中房置业的欠款,长铃集团在涉案《备忘录》签订过程中实际认可其债务人地位。基于本案争议债务发生的原因以及长铃集团在《备忘录》中的意思表示,如长铃集团指定的下属公司不能履行或者拒不履行义务,则应由长铃集团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4、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与履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海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海大公司与长城西安办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海大公司、长城西安办以及华都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约定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故均为有效合同。这两份协议同一天签订,海大公司与西安办均为两份协议的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为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如何实现,故两份协议具有关联性,是互相补充的合同。

本案协议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了华都公司对南大街8号楼项目的所有权,是建立在8号楼项目所有权明晰的基础之上。因三方当事人都将南大街8号项目作为本案债权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故华都公司对该项目物权的真实性决定了债权能否实现。海大公司在支付了4210万元债权转让款后,得知南大街8号楼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华都公司南大街8号楼项目不再构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基础条件,其有权中止支付剩余2300万元债权转让款。

长城西安办负有督促华都公司将南大街8号楼项目所有权转移至海大公司名下的义务。长城西安办履行督促义务与否,直接关系到海大公司订立债权转让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长城西安办没有尽到督促义务,也因8号楼项目被人民法院查封,海大公司不能取得该项目的无权,从而债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5、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南宁荷花味精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深圳市国粮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权转让在一般条件下需要具备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通知债务人两个要件方可生效。

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伙子受其支配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6、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北京金丰国际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合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春市中麟物质经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此种情况下,对债务人而言,享有债权的仍然是原债权人。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原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属于广义上的合同变更的范畴。合同变更系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即原合同债权人究竟是转让什么权利给新债权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转让的权利范围是多少等,均应在原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且只有在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原债务人而言,其履行义务才有了合法的依据。否则,应当推定债权未转让。第三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货款支付方式作出的意向性约定,并不产生第三人和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要求该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山西城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孝义市城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在一审证据交换之日以前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法院应当认定该申请未超过举证期限。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对方提供资金,对方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由该对方直接偿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给一方当事人且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否则不应认定这类合同实质上为企业间借贷合同。

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约定以协议书等方式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核对、安排的,可以用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结果确认相互间债权债务数额。如果双方在对账中存在相互间借款、还款往来能够对应就直接核销的习惯做法,法院应予认可。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原债务人与第三人系母子公司,对于原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如果第三人没有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人格混同的,该第三人不应对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债权转移后债务人的抗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公司与新疆宏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现投资公司否认德隆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款项系履行担保义务,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投资公司关于德隆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有关借款担保合同、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公证送达文书等书证均明确记载了德隆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关意思表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宏景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行使原债权人德隆公司的债权权利,投资公司亦可将针对原债权人德隆公司的抗辩理由及于宏景公司,故德隆公司是否参加本案并不影响事实的认定。德隆公司就其已经转让的债权亦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德隆公司不属于必须追加的当事人,原审判决对投资公司关于申请追加德隆公司为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法有据,应于维持。投资公司关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债务原始发生合法预购不影响之后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

浙江中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新旧债权人与新旧债务人四方共同签订《转让债务协议书》,就债务转移与债权受让达成合意。协议书本身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书的标的物—被转让的债务客观存在,即应当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转让的债务产生于境外香港,原债权人进口原油取得债权的手续是否合法,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原在境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改变为两家境内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属于国家《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外债”范畴,亦不属于该办法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境内”所指的情形。且上述办法先于《转让债务协议书》实施,故本案不适用该办法认定协议书的效力。

11、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有权进行再转让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债权质押的通知义务,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对受让人受让债权后的再转让行为,放弃了依据协议约定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时表示债权转让时即解除该等债权的质押担保,受让人有权转让本案债权,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因该债权的出质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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