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凌晨清理小广告被砍伤为何系工伤?
作者:郝绍彬 唐诗 段棱
问:杨某在重庆某物业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去年7月20日凌晨,杨某值夜班时接到同事通知前往处理贴广告的青年,处理完后,杨某被一群不明身份男青年砍伤。9月,杨某向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认定杨某受伤系工伤。重庆某物业公司以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永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永川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杨某是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杨某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到不法侵害。法院最终认定保安受伤系工伤,依法驳回用工单位的诉讼请求。请问,保安凌晨清理小广告被砍伤为何系工伤?
重庆 刘先生
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作为物业公司保安维护小区秩序系其职责,杨某凌晨与同事一起处理小区内乱贴小广告系正常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重庆某物业公司认为杨某因其他原因被砍伤,就应当提供证据,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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