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
——义务人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推翻先前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以拒绝应负债务偿还责任,有悖诚信,法院不应支持。
标签:合同效力⊙效力抗辩⊙质押⊙账户质押⊙诚信原则⊙禁反言
案情简介:2003年,证券公司为设备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证券公司以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资金提供质押担保。证券公司为此向银行出具质押声明书,载明其在案涉账户存入自有资金5000万元。嗣后,因设备公司未偿付银行垫付承兑款,银行依约扣划证券公司质押账户资金。2004年,证券公司以案涉账户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为由,诉请确认质押无效。
法院认为:作为专业证券机构,证券公司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仍向银行提供案涉账号,并声明存入自有资金5000万元,且清偿方式及顺序明确。亦正是因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保证及质押的行为,促使银行与设备公司之间完成承兑交易。发生欠款后,证券公司以自己承诺的质押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质押无效,以达到拒绝履行清偿责任的目的,有违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均确立了诚信与公平原则。诚信是交易的基础,禁止反言是维护诚信原则的准则之一。本案质押合同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在交易之初,证券公司自愿保证偿债的意思表示已被其主动且完整地表达给交易相对人。而作为交易惯例,银行在无保证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出借款项的。故从确认合同效力与保证交易诚信与公平的考量中,本案应确认质押有效。
实务要点:义务人不能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推翻先前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以拒绝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司法裁判在面对合同效力认定与禁止反言及诚信原则相悖时,应合理处置合同效力,以维护诚信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索引:见《禁止反言暨诚信原则与合同效力处置之考量——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质押合同纠纷抗诉案》(左红,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402/48:117)。
解读:合同虽违法,但并无证据显示侵害第三方利益情况下,民法之诚信原则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禁反言规则,将成为认定合同有效的最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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