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试驾中致人受伤该由谁担责?
问:2014年9月13日上午,我在公路正常行走时突然被王某驾驶的一辆福特小轿车撞倒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事后了解,该车辆是顾某驾驶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试驾车辆,销售员未查验顾某的驾驶证,该车辆也未登记和投保交强险。关于医疗费究竟该由谁承担,汽车销售公司和顾某互相推脱拒不赔偿。请问,该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答:根据法律要求,新车试驾,对于试驾车辆,车辆经销商应将上路行驶的试驾车辆进行公安登记并投保交强险,并应提供相对安全的试驾场地,且在试驾过程中,经销商陪驾人应作出正确适当的指导及在危险发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据此,本案汽车销售商显然没有尽到以上保障最低限度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况且该销售商也未事先查验试驾人顾某的驾驶证信息,所以,该销售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关于顾某的责任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顾某的操作不当直接造成的,且作为一名驾驶人应当知道未经登记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更大,结合你描述的案情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程度较小,根据案情可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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