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问:廖某驾驶小客车从广西钟山县城往望高镇方向行驶时,因距离前车较近而避让不及,将陈某母女二人撞伤。经责任认定: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该车是廖某于2014年1月在王某处购得,廖某已向王某交付了全部购车款,但该车在公安机关的登记车主为王某,二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王某作为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在该案中,已经完成交付使用该机动车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廖某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谭舒元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