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时未休年假的工资如何折算?
问:小王与单位签订了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但因某种原因,小王于2013年8月2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并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单位不予支付,后其起诉至法院。问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小王未休年假的工资?
答:本案涉及的是企业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按照条例的规定,小王从2013年7月1日起即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但是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办法折算后,小王当年度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因此单位不应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
作者:邵文娟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