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车出事故 车主难脱干系
息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朋友之间好心借车,不想借车人出了交通事故,车主不仅赔了车也赔了钱,朋友之间的感情也受到了伤害。
2014年12月,谢某的朋友李某没有驾驶资格,但是出于朋友义气,谢某仍然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了他。不料,李某驾驶该轿车行驶至息县路口乡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路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路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刘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刘某不负责任。路某受伤后入住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评为十级伤残,住院55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谢某所有,谢某明知朋友李某没有驾驶资格却将车出借,具有过错,因此,二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被告李某承当80%的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承当20%的赔偿责任。
作者:熊懿辉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