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因吸毒身亡,家属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得到法院支持。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须向员工家属支付近8万元的抚恤金等。
阿昌(化名)于2013年9月11日起正式在广州市驰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辉公司”)担任司机,负责接送业务,公司按3000元/月支付工资。
2013年10月30日,阿昌驾车接送广州中崎商业机器有限公司的员工,当天19时10分左右,最后一名乘客在天河区岗顶终点站下车。当天21时38分左右,阿昌被发现死于海珠区江南东路31号路边一辆大巴上。
阿昌去世后,他的父母和儿子向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驰辉公司需向阿昌家属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驰辉公司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驰辉公司表示,阿昌死亡是因吸毒过量造成的,因死者已长期吸毒在其他单位无法继续工作,以欺骗的方式来原告单位应聘。家属也知道死者长期吸毒。
家属则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阿昌是吸毒过量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的范围,仍然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涉及到一个实践中常见问题,非因工死亡的认定及相关待遇。一般而言,劳动者死亡的,排除工伤死亡的情形,都属非因工死亡的范畴,包括自杀。
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支付?
上世纪五十年代国家出台过一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上述规定虽年代久远,但实践中还有不少地区在使用,比如,北京规定,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广东一般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处理此类争议。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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