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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用人单位应以什么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日期:2012-02-22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马某在某公司人事部工作,因与人事部经理发生误会,经理让马某离开公司。马某向老总澄清后,老总说让经理向马某道歉。后来公司让马某去行政部门工作,马某让公司出具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人说没空,还说他们调动员工工作不需要任何理由。请问,马某该怎么办?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应该与马某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发生纠纷,马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也可申请劳动仲栽。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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