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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招工能以身高为由拒人于门外吗

日期:2012-02-22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1.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招工能以身高为由拒人于门外吗
案情简介
一企业在某中专院校招聘缝纫工。当小风兴致勃勃地前往应聘时,该企业却以其录取对象中已规定“男性身高1.70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为由,将身高不足1.70米的小风拒之于门外。那么,该企业的做法对吗?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毋庸置疑,该企业的行为是错误的,小风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如劳动部门)确认该企业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这种权利除国家特殊职业需要并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分年龄、性别、高矮、长相等,平等地享有,不得含有任何歧视。上述企业招收的是缝纫工,并不属于法定的特殊工种,其以身高为条件,等于剥夺在此身高以下的公民的就业权、选择权,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明显与法律抵触,必须予以取消。
2.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李某参如了一次招聘会,之后有一家公司通知李某面试。在面试过程中,该公司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发展历程,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当李某问到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时,公司负责人称“不确定,只要成为公司的员工就要服从分配,报酬问题根据工作业绩及个人表现来定。”听完之后李某很迷惑。请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劳动者在应聘时不能全面了解信息,这样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就会出现纠纷,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定告知内容;二是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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