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当天遭遇车祸,构成工伤吗?
案情:
唐某于2013年3月入职王某厂里工作,2013年10月20日,唐某递交了辞职报告,下午5点中,在下班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头部撞伤,住院两个月。王某没有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2月,唐某起诉王某厂,要求工伤赔偿。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员工辞职当天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王某认为,唐某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不构成工伤。
唐某则认为,自己提交辞职报告是事实,但是王某并没有同意自己当天就离职,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可以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因此,虽然唐某在 2013年10月2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王某并不能证明双方当时就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若王某厂为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则自己的损失就会很小,本案中,唐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厂承担。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