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确山县人民法院 李慧杰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认定张某为工伤。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本案案情可知,张某是在上夜班的途中发生的事故,符合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虽然是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交警部门没有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和认定,因此不能确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所负责任;同时根据案情可知,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张某有无驾驶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张某无证驾驶,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由相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能因为张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剥夺他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救济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违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