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收养关系成立需要哪些条件根据《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因被告余某甲收养余某乙时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等相关手续
如何认定收养关系原告张某乙、李某与被告张某甲以父子、母子关系共同生活多年,且被告以儿子身份登记在原告户内,虽双方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原、被告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且符合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收养问题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其收养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
现行《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收养是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起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行为。收养人称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收养的法律效力确定,”收养关系的建立必须是以收养行为这个事实基础的存在为前提,按照收养行为是否合法可以将收养分为两类,即事实收养和法定收养。
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不能轻易解除理论上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名分型、事实抚养型和收养型。第一种是纯粹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或者说是名分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并随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第二种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对继子女给予了事实上的抚养而形成的一种拟制血亲的关系。第三种是形成了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形成何种监护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由生父母抚养
起诉赡养纠纷应当将所有义务人列为被告在法律上,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你起诉赡养纠纷必须将所有子女列为被告。当然,现实中确实存在把已经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列为被告起诉导致矛盾的状况发生,所以你可以提前跟其他几名子女事先沟通告知法律如此要求取得他们的理解,毕竟你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老三尽赡养义务,他们一般也应该能够理解。
子女一次性支付大额赡养费后是否应继续支付赡养费《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由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均为公民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为基础,通过协议的方式亦不能变更或免除这一义务。故这一协议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养老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定第一,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的义务。所谓法定就是无需约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第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虽未就赡养费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但是立法的精神在于保证被赡养人基本的、与一般人持平的生活水平
赡养协议不免除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协议首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该规定再次强调了尊重被赡养老人的真实意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两个关键点。
赡养费支付与刑事财产刑的冲突和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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