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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父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
    日期:2018-01-11 点击:713次

    父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依照《婚姻法》第21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起诉要求三子女负担医疗费和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收养关系不能随意解除
    日期:2018-01-11 点击:225次

    收养关系不能随意解除《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送养人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日期:2018-01-11 点击:241次

    送养人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一一"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一“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日期:2018-01-11 点击:391次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能要求经济补偿吗依据《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覃某甲对于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的覃某乙、谭某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结合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覃某乙的收入状况,酌定覃某甲补偿30,000元。

  •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日期:2018-01-11 点击:148次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司法实践中,收养人要求被收养人支付补偿的,其首先要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收养关系成立,具体包括收养成立的时间,是否存在事实收养行为;若收养时间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后,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条件,即该法第4条至第15条的规定,主要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等,如果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法院可能要判令收养无效。

  •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日期:2018-01-11 点击:158次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在收养法律关系中,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收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解除
    日期:2018-01-11 点击:224次

    收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坚决不同意调和双方关系,执意要解除收养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极度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如何确认收养关系
    日期:2018-01-11 点击:246次

    如何确认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法》还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依照《收养法》第10条、第15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确认高某、石某甲、张某甲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 收养关系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日期:2018-01-11 点击:237次

    收养关系成立需要哪些条件根据《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5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因被告余某甲收养余某乙时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等相关手续

  • 如何认定收养关系
    日期:2018-01-11 点击:262次

    如何认定收养关系原告张某乙、李某与被告张某甲以父子、母子关系共同生活多年,且被告以儿子身份登记在原告户内,虽双方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原、被告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且符合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收养问题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其收养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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