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或者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事后能否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该约定无效,事后父母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如果协议已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采取言语威胁、谩骂、侮辱以及可能导致申请人产生心理恐惧、担心、害怕的其他行为。
“生养死葬”协议是有保障的养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如何认定收养与寄养的区别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养法颁布之前,如果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身份共同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仍视为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主张该收养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以上事实的,即使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亦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有收养关系。
耄耋老人无人管 巡回开庭获称赞8月20日,宝丰县法院大营人民法庭就一起赡养案件,通过巡回开庭形式,在原告老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开庭,该村近百人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讲解和教育,几名被告和原告达成了一致的赡养协议。案件圆满结案。
女婿对丈母娘是否有赡养义务许某有赡养吴某的义务。因为吴某一直跟其大女儿及女婿许某共同生活,故女婿许某在其妻子死亡后,有继续赡养吴某的义务。
离婚后对收养的子女是否仍有抚养义务王某与李某收养女儿办理了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了。王某与养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王某在离婚后,对养女仍有抚养的义务。
继子女对养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由于双方当时未签订收养协议,也未向民政机构登记,依《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可知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有效的形式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故被告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多分得财产的子女,是否应尽更多的赡养义务多分得财产的子女应尽更多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多分得财产的子女,理应尽更多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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