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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老人赠房换扶养应注意什么
    日期:2016-02-18 点击:115次

    老人赠房换扶养应注意什么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祖孙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务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日期:2016-02-18 点击:195次

    祖孙之间扶养权利和义务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人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日期:2016-02-18 点击:478次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人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份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遵循老有所养、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 法律实践中如何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日期:2016-02-18 点击:373次

    法律实践中如何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一般情况下,扶养关系发生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所谓扶养关系,是一方对另一方或双方之间存在抚养、赡养、照顾的关系,比如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管理以及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怀,还有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照顾、帮助。

  • 秘密签订的遗赠房产协议有效吗
    日期:2016-02-16 点击:362次

    秘密签订的遗赠房产协议有效吗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并没有证人证明的要求,因此,公开与否,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日期:2016-02-04 点击:279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 放弃继承财产能否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日期:2016-01-19 点击:316次

    放弃继承财产能否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放弃了继承权,也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虽然你大哥放弃了继承母亲的遗产,但是也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 直接赡养父母的子女是否有权拒绝其兄弟姐妹探望父母
    日期:2016-01-14 点击:422次

    直接赡养父母的子女是否有权拒绝其兄弟姐妹探望父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权,根据司法实践及参考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我们给你如下答复;子女享有对父母的探望权,但探望父母须经被探望者同意,且子女行使该项权利应当以有利于父母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如果你母亲本人拒绝你的兄弟姐妹探望,他们就不能行使探望权。但你没有权利阻碍你的兄弟姐妹行使探望权,相反,在你母亲允许的情况下,你有义务协助他们进行探望。

  • 何为“精神赡养”
    日期:2016-01-12 点击:378次

    何为“精神赡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6-01-12 点击:139次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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