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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外国人收养子女的法律要求
    日期:2012-02-08 点击:247次

    外国人收养子女的法律要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 离婚案件中的“非法收养”概念之界定
    日期:2012-02-08 点击:408次

    离婚案件中的“非法收养”概念之界定,广义上的非法收养是指收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它不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拟制效力指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属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狭义上的非法收养专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一种制度。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谈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2-02-08 点击:708次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谈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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