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父母请求子女对其进行探望,履行精神慰藉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父母要求子女定期回家看看能否得到支持审查父母有无要求精神赡养的现实依据。所谓精神慰藉,简单说就是在物质或经济上奉养老年人的同时,要努力让老年人精神愉快。(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要审查父母是否有需要家庭成员探望的需求
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 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中免除一方赡养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赡养是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的法定权利义务,被赡养的老人称为被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称为赡养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 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这条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两个条件: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有必要的负担能力,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
子女签订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有效吗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义务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孙某系原告胡某之亲生子女,应依法履行义务,赡养老人,使原告胡某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被告孙某辩称其与孙某民签订协议,约定分别赡养孙某新与原告胡某,因原告胡某称对该协议并不知情,被告孙某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赡养协议取得原告胡某认可,故被告该项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
赡养关系能否变更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被赡养人能否变更赡养关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人的赡养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还包括对老年人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还应当满足老年人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下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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