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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之漏洞补充规则这一规则在原来的过错责任体系下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也发生了许多的争论。争论的原因在于:如果按照过错责任的原则,债务人实际上并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即履行辅助人;在这种情况下令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有的人认为,这种为履行辅助人负责、由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或担保责任。这次的《合同法》为此确立了第65条的规则,我们应将第65条结合第121条来看,具体在下面"违约责任"的内容中介绍。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对待给付则可能引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从给付义务是否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就要看具体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具体的目的,来判断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另一方的主给付义务能不能形成对待给付。如在上面提到的买马的例子中,如果买方追求的目的是用这匹马去参加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交付血统证明书,使得马匹没有资格参赛,就令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法讲座之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就马上发生法定解除权,不需要再来一个催告。这是考虑到有一类合同关系很特殊,只要超过了某个期限,当事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举例来说,中国人过春节,非常隆重,商场为了准备供应春节市场的商品,订了好多采购合同,假设这些合同都到大年三十才把货物送来,甚至大年初一才送到商场,他卖给谁啊?他就卖不出去。因此这样的合同一旦超过了期限,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这样的合同就不能再规定催告,规定合理的期限。
当事人预约某个时间签订本约,届期本约没有谈成是否违约 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即双方约定某个时间签约即签订正式合同,这才是预约。当事人有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愿受约束的意思?有两种表征:一是交付定金,凡交付了定金,都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二是当事人有违约金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有这两种形式的表示之一,就是预约,否则就是“虚盘”,不构成预约。
并存式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前述观点所依据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即使电池是手机的附件,但 手机的正常使用与电池不可分割,而且本案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是包括手机、电池、充电器等整体购买 ,故经营者应当按整台手机予以退货并增加赔偿。
订立合同双方应留意合同空白处 订立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此,合同提供方一般会在合同文本中预留一些空白,目的是为了书写合同文本中没有涉及的内容,或者记载一些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如当事人最终商定的价金数额,或者填写合同当事人商定增加的条款。因为合同的条文是需要双方认可的,合同文本不一定完全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示范合同文本中也留有空白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对于合同文本中的空白处要及时划掉,以防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空白处“做文章”,私自填写没有经过双方认可的条款,损害对方的权益。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如何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会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和拟定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将大量对自己有利又严重影响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内容写入合同之中。面对这类合同,附和方的当事人要依法据理力争,严肃指出对方制作的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内容,争取将不合理条款从格式合同里删去。
签订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诉讼仲裁选择应慎重 仲裁在程序上与诉讼有显著不同,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才可以撤销。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蔡某给付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其失误在于蔡某没有抓住法官释明的机会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通常不要求与实际损害完全一致,其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即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司法实践中,在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则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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