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格式合同也是有利有弊的。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规定合同权利义务,能使交易更加快捷和方便,因而已被很多行业普遍接受。回避格式合同无异于因噎废食,显然是不现实的,只有警惕格式合同中的陷阱,并谨慎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才是明智的选择。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防患于未然。接受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这类合同时要对合同的各条款,合同的每句话、每个字甚至每个标点都须认真推敲,反复琢磨,力求合同条款完备,表述准确、无歧义,防止对方对合同条款玩文字游戏,随意曲解。重大合同可以聘请律师帮助签订。
其次,依法有据,据理力争,不签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会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和拟定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将大量对自己有利又严重影响对方当事人权利的内容写入合同之中。面对这类合同,附和方的当事人要依法据理力争,严肃指出对方制作的合同中显失公平的内容,争取将不合理条款从格式合同里删去。
再次,巧妙识别“意外条款”。在订立格式条款时,普通百姓因对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不甚了解,往往只能盲目地接受对方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使自己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个条款是自己不能合理预见的“意外条款”,除非自己明确地表示接受,否则归于无效。例如,某旅行社在其广告中声称,承担旅行有关的各种服务,某旅客人住该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旅馆为旅客只提供住宿而未提供膳食。旅客认为旅行社未提供完全的服务,违反了合同义务。旅行社则拿出与旅馆签订的代理协议,辩解其是旅馆业的代理人,只负责介绍旅馆,至于提供食宿服务则是旅馆的义务。在这个例子中,旅行社声明“承担有关旅行的各种服务”的条款即为“意外条款”,因为一般人通常认为的“有关旅行的各种服务”,应包括吃、住、行、游全方位的服务,而旅行社对此的解释显然超出了一般人的理解范围,除非旅客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即是无效条款,旅行社不得据此要求免除其必须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责任。
最后,合理选择非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可以与合同文本合为一起,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可以被单独使用,如悬挂于店堂内的告示。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同时规定于一个合同中并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附和方,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普通百姓在生活中遇到同一个合同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相矛盾时,可以通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非格式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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