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解决合同纠纷除了当事人协商、调解之外,诉讼或仲裁就是当事人的唯一选择。也就是说,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就不能再选择通过仲裁解决;反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纠纷将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分歧”,则该条款无效。
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员大多由法学教授、法律专家、专业律师和政府机构专业人士兼任。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跨地区选择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合同里面注明仲裁条款,明确表达仲裁意愿,尤其要注意必须具体指定仲裁机构,如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不能写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多一个“市”字,该条款就无效了。如果合同中事先未订仲裁条款,可以通过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将合同纠纷提交仲裁。
仲裁具有省时、省力、程序灵活等优点。仲裁庭开庭审理但程序上不公开,这样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当事人也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在这方面当事人享有自主权。仲裁在程序上与诉讼有显著不同,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才可以撤销。
从实践来看,标的额不大的合同纠纷选择诉讼更合算。因为仲裁费比诉讼费略高,如标的为2万元的经济纠纷,仲裁费是1350元,诉讼费是800元。诉讼中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仲裁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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