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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请求权与合同解除请求权的法律适用在判例上之比较无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关系都应该是如同从来没有订立过合同一般,双方当事人必须将所有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恢复到合同缔约前的状态,包括物理状态的恢复原状和价值状态的恢复原状。
关于借用合同问题的探讨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小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以上两种学说虽从不同角度定义的,两者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规定及补救程度上不同,前者主张权利人只能选择一项行使,即使该项请求权因得到实现以外的原因而消灭,也不能再选择另外的请求权,其实质为选择性竞合;后者给予权利人充分补救,其最终结果是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两者也有共同点,即均排斥加害的双重负担,禁止受害人同时使用两种责任,得到不当之利。
合同一方违约对方被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烟草公司虽被工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这种损害后果是由行政处罚造成的,行政处罚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烟草公司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因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违约,导致烟草公司被行政处罚造成损失,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有哪些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也免责理由的。即在订立合同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果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免除违约者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致民事违约怎么办在合同关系中,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迟履行时间。在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关系中,如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有法律特别要求之外,相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免责范围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朱乙应否承担被错判服刑期间的利息上。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不属不可抗力,且其被错判与原告无关,因此朱乙应支付原告的全部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免除朱乙服刑期间承担利息的责任。理由是:被告朱乙被错判服刑,属不可抗力;被告在被错判服刑期间当然无力偿还原告的利息,而且错判服刑的过错责任并不在被告,故不应由被告承担偿还服刑期间利息的责任,但其服刑前及出狱后仍应按约定利息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本案诉争协议采用食品公司起草文本,为降低其履约风险将火灾约定为不可抗力事项之一。虽然已足以认定火灾发生的事实,但诉辩双方在法律适用方面各执一词,食品公司主张既然发生了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就应当免除其全部责任。而乳业公司认为不可抗力仅仅免除违约责任,不应扩展及于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责任。
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违约方在缔约时可否以及应否预见到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与法律是否规定了并进而广为宣传违约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如果法律针对若干种合同设置了违约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广泛地进行宣传,至少在理论上就推定每位民事主体都了解该项法律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也能够预见到违约给相对人造成的精神损害。
论侵权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和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过失责任不是绝对责任,行为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主张抗辩,只不过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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